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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产品价格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的价格管理以市场调节为主,以计划调节为辅。农产品价格由于其特殊性对其价格管理主要采取以计划管理为主,以市场调节为铺。


  一、美国的农产品价格管理美国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较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减少供应。美国由于大部分土地适合耕种且人口少,对农产品的需求少。政府鼓励农场主休耕一部分土地以减少农产品产量。休耕地部分减少的产量由政府付给农场主现金作为补偿或通过实物补偿。


  2、扩大需求。政府鼓励出口,剩余农产品向出口商提供补助或信用贷款。当美国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时,其差额由政府予以补助。


  3、实行目标价格补贴。目标价格即农作物生产成本加合理收益,政府每年对主要农产品规定目标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参加计划的农场主可得到政府的差额补贴,但每年每个农民最高补贴限额为5万美二、日本的农产品价格管理日本对农产品价格实行直接干预,其措施有:1、蔬菜价格补贴制度。日本政府为了稳定蔬菜价格,建立了蔬菜价格补贴制度。当蔬菜价格下跌时,由蔬菜安定基金会向菜农按规定的办法支付差价补助金,蔬菜安定基金会的资金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菜农三方共同负担,中央负担70%地方和菜农各15% 2、食肉价格安定制度。日本政府建立了食肉价格安定制度:事先设定安定价格带,如食肉价格下跌到安定价格带的下限以下,由半官方的畜产振兴事业团收购储存,待价格回升时再售出。


  3、鸡蛋价格安定制度。日本成立全国鸡蛋价格安定基金会,资金由畜产振兴事业团、地方政府和生产者团体共同出资。如鸡蛋的价格低于补贴标准价格时,由基金会向生产者支付相当差额90%的补贴。


  4、保证最低价格制度。日本政府为保证某些农产品的最低收购价格而采取的制度。主要用于甘薯、马铃薯、淀粉、麦类等。政府对这些农产品规定最低基准价格,当市价跌到最低价格之下时由政府按最低保证价格收购。


  三、欧盟的农产品价格管理欧盟农产品价格管理具有强制性干预与市场机制融合的基本特征。


  1、粮食价格管理。当市场粮食价格比目标价格低10%―15%(干预价格)时,欧盟将按干预价格收购过剩农产品,以稳定市场价格。同时为保证欧盟市场不受国际市场粮食价格波动影响,欧盟还规定了粮食进口价格标准,凡进口粮食到岸价格低《口价格标准,征收差价税,以保证成员国的粮食价格,不受外部倾销的冲击。


  2、对水果、蔬菜市场的价格管理。欧盟对主要蔬菜及水果规定基本价格和购进价格。如花菜、西红柿购进价格为基本价格的40%―50%等。如以上价格水平在市场上找不到买主,产品将退出市场。生产者将得到一定系数的购进价格的补偿。退出市场的商品将分配给慈善组织或学校儿童或用作动物饲料等。


  纵观各国对农产品价格的管理,可以看出各国农产品价格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而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在逐渐减少,如1999年上半年的猪肉价格持续走低,生猪价格远远低于生产成本,生产者亏损严重,从而影响农民的收入和养猪的积极性。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和增加农民的收入,我国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以保护价收购部分农产品。对于粮食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继续以保护价收购,以稳定农民的收入。


  2、采取食肉、鸡蛋价格安定制度。成立由中央、地方和生产者三方共同出资的安定基金会,价格上涨到一定价位时收取一定的安定基金。价格下跌到生产成本以下的一定价位时予以购入储存,价格回升时再售出。


  3、规定粮食进口价格标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外农产品将对我国农产品造成一定冲击。国家制定进口标准价格。当进口农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收取一定的差价税,使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相近,同时,差价税可作为国家的补农基金。